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采用第五条第(二)项方式申请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由发起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更名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更名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可行性报告,包括更名方式、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更名前后保险子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等;
更名方案,包括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理顺股权关系的总体规划和操作流程、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等;
保险集团公司章程;
保险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决议;
保险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
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拟注入的资产评估报告、客户和债权人权益保障计划及员工权益保障计划;
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对外投资计划,资本及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主要制度;
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