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采用第五条第(一)项方式申请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由发起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设立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设立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可行性报告,包括设立方式、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整合前后保险子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等;
筹建方案,包括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理顺股权关系的总体规划和操作流程、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等;
保险集团公司章程;
保险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
投资人股份认购协议、投资人董事会或者有关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以及投资人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保险公司股权评估报告;
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对外投资计划,资本及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主要制度;
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