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章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章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九条 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完整保存投资计划相关资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有关当事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 第七十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下列信息: 第七十一条 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七十二条 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应当向其他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本办法第七十一条第(十六)项至第(十八)项规定的有关信息,还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 第七十三条 受托人、独立监督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促使项目方详尽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十四条 各方当事人提供报告和披露信息时,应当保证所提供报告和信息真实、有效、完整,不得虚假陈述、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承诺。 第七十五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外,凡有可能对委托人、受益人决策或者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披露职责。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