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应当向其他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本办法第七十一条第(十六)项至第(十八)项规定的有关信息,还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下列信息和事项:
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
受托人执行受托合同状况;
投资计划收益及财产现状;
托管报告及监督报告;
其他需要披露及报告的事项。
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
受托人执行受托合同状况;
投资计划收益及财产现状;
托管报告及监督报告;
其他需要披露及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