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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下列信息:

公司治理情况;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投资计划设立情况,包括项目方和项目基本情况、委托人和受益人范围和数量、资金总额等;

尽职调查报告;

投资计划财产评估程序和方法;

投资计划管理最新情况,包括项目风险,收益变化因素,后续管理情况等;

投资计划潜在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项目方出现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项目出现重大事故导致损失发生,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责任产生重大争议等,以及拟采取的策略、实施方案及选择理由;

管理投资计划财产和其他不同类型财产的风险隔离措施;

投资项目担保方财务状况及其提供担保的理由;

投资计划终止以及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情况;

投资计划季度、半年、年度管理报告,其中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涉及投资计划和各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

投资计划重大事项的专项报告;

各方当事人的关联关系;

突发紧急事件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和预案;

重大股权变更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重要变动情况;

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信息。

受托人应当向托管人、独立监督人披露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十一)项信息。

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八)项的有关情况。

受托人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息,向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报告,应当提供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出具的复核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