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投资计划以债权、股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

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经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各方当事人方可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