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
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
具有或者预期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回报;
具备按期偿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或者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已经投保相关保险;
项目管理人(以下简称项目方)控股股东或者主要控制人,为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项目方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