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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