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第二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节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 第二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第二十四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自行投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作为受托人进行投资。 第二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 第二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九条 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三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内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第三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进行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以及相关信用增进和抵质押融资等业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