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挪用受托资金;

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将受托资金转委托;

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

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