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2024年) 第一节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2024年) 第一节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保险资金运用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资金安全,依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主要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理财产品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资产支持计划、未在… 第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应当符合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资质条件,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第四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至少要关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及操作风险等。 第五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建立覆盖底层资产的关联交易控制机制,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及信息披露、报告等职责,防止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第六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建立分工明确的决策与授权体系,严谨高效的业务操作流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预警和处置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三道监控防线的… 第七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投资需求、负债特性、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金融产品投资的配置比例,并履行相应… 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豁免穿透条件的金融产品,保险机构要按照穿透原则识别金融产品的底层资产,把握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