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2024年) 第一节 总则 第三条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2024年) 第三条 第一节 总则 第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应当符合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资质条件,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