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关注金融产品管理人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是否完善,包括:

金融产品管理人或融资主体是否承诺不擅自改变资金投向;

金融产品管理人是否承诺将业绩报酬(如有)计入管理费,不同产品之间不相互串用;

金融产品管理人是否就其符合关于勤勉尽职等监管要求进行承诺;

其他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