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2014年) 第三章 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建立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情况监管档案,用于记录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加分、扣分情况和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评价期内,中国保监会应当及时记录和汇总保险机构的扣分事项、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和所扣分数,以及加分事项和分数,并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保险机构通报其扣分…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对每月扣分事项和本评价期的计分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述。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机构申述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 第十七条 评价期结束30个工作日内,中国保监会汇总、整理全部保险机构的计分结果,记入监管档案。 第十八条 评价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中国保监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保险机构通报其计分和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