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在基准分基础上给予相应加分:

最近连续2个评价期内未出现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事项的加2分,最近连续3个评价期未出现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事项的加4分。

在评价期内,成为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员的,加2分。

评价期内,聘请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就保险资金运用的内控情况、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完成全面专项稽核审计的,加2分;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再加2分。

全部投资资产实施托管的,加6分。

按照监管标准,建立投资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等项目投资资产后评估与后跟踪制度,经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加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