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评价期内,中国保监会应当及时记录和汇总保险机构的扣分事项、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和所扣分数,以及加分事项和分数,并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保险机构通报其扣分和加分事项,与保险机构进行核对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