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二章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委托人除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五条 境内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六条 境外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七条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并管理该基金的股权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托管人除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九条 商业银行与委托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不得担任该委托人的托管人或托管代理人: 第十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申请开展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质询。委托人变更受托人和托管人,应当重新提交材料。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