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境内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具有3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经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3人,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
境内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限于投资香港市场。
具有3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经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3人,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
境内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限于投资香港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