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十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十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申请开展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质询。委托人变更受托人和托管人,应当重新提交材料。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