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事件初报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重大突发事件初步原因、基本情况、损失程度估计及初步应对措施等。初报可通过电话、书面报告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报告;
事件续报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频次持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主要原因、资产损失数据、持续发展情况、已经采取措施及效果等。续报可通过电子网络或者书面形式报告;
事件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应急事件终止后上报,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分析、采取主要措施、应急处理过程、最终结果,以及应急事件终止后,潜在或者可能造成的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和遗留问题。处理结果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