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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应急处理规定》和《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建立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报告责任人。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报告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不得瞒报、缓报、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