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法对该保险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