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统计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虚报、伪造、篡改保险统计信息的; 违反国家保密制度或者超越权限公布保险统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统计管理行为。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