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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统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下列机构的保险统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没有其他规定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的保险统计工作,适用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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