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统计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开展下列统计工作:
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
制定本机构保险统计制度;
收集、审核、汇总、编制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依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统计信息;
完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
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组织本机构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统计质量检查;
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的其他统计工作。
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
制定本机构保险统计制度;
收集、审核、汇总、编制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依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统计信息;
完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
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组织本机构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统计质量检查;
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的其他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