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四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发现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