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保险公估业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