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 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