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

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