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 第四节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 第四节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大及群体性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应急预案,做好重大及群体性保险消费投诉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对于5人以上群体性的或者影响重大的保险消费投诉信息,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