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保险消费投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不是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者保险消费者的受托人提出的;

本单位已经受理投诉,保险消费者在处理期限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本单位已经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保险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保险消费者在处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投诉,但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查证的,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处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