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收到完整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依照本办法规定,属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保险消费投诉,予以受理;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消费投诉,但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不予受理,并可以转相关单位处理;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消费投诉,但是应当由本单位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转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消费投诉,且不属于本单位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不予受理;

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