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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节

第三章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

第二节 保险消费投诉受理

第十九条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是所在单位受理保险消费投诉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收到完整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消费投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投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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