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章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应立足自身专业优势,开展相关专业技术类培训,并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按期完成信息反馈、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它保险组织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8年4月15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8〕2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