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集团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集团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集团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
集团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