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0年)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开除处分、分管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