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保险公司总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
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
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
系统内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
系统内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一年内三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
一年内三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