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保险公司分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分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分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分公司本部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
分公司本部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
一年内辖内有两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
一年内辖内有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
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案件;
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
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
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案件;
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案件;
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
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500万元以上。
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开除处分、分管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
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
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500万元以上;
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案件;
一年内发生两起造成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