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境内托管人应当选择满足下列条件的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

实收资本不低于25亿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部门认定的托管资格,或者与境内托管人具有合作关系;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完善;

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拥有相应数量熟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及灾难应变机制;

最近3年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无受重大处罚记录;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