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策。 第九条 中资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条 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汉语水平。 第十一条 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应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应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5…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在破产、关闭、被接管等实行特别处理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外,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的3年内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