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在破产、关闭、被接管等实行特别处理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外,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的3年内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