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准备金提取方法 第十一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第十三条 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方法谨慎提取。 第十四条 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提取: 第十五条 对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当采取逐案预估法提取;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采用比较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 第十六条 对含投资或储蓄成分的保险产品,其风险保障部分按照上述方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准备金不得贴现。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