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第三章 准备金提取方法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准备金提取方法 第十四条 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提取: 链梯法; 案均赔款法; 准备金进展法; B-F法等其它合适的方法。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