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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