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2014年)

发布机关 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关联企业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开展下列保险资金运用行为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 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开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信息披露公告,披露下列信息: 第五条 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开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于签订交易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无交易协议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在保险公司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 第六条 保险公司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保险公司按本准则要求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其他相关原因,依法不得公开披露的,应当至少于信息披露规定日期前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 第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生本准则第三条所列关联交易行为,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以关联方为交易对手或以关联方资产为基础资产的金融产品,参照适… 第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略,详情请登录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