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2014年) 第七条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保险公司按本准则要求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其他相关原因,依法不得公开披露的,应当至少于信息披露规定日期前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依法不予披露。上市保险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经披露本准则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可免予重复披露,但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注明信息披露的具体地点(网站、报刊、媒体等)。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