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开展下列保险资金运用行为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准则:
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活期存款除外)业务;
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
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
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
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活期存款除外)业务;
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
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
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