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