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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管理,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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