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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反《保险法》规定的,对其上一级机构中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