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未依法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保险公司的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公司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有关事项;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或者承诺给予各种非法利益;
进行虚假理赔;
未依法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
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保证金、各项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
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
违法运用保险公司资金;
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超额承保情节严重,或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
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或者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业务;
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
其他违反《保险法》的行为。